限时办结制度
一、服务对象到服务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首问责任人为限时办结的责任人。
二、对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时限要求,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前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当事人。
三、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场办结。需上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四、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对需要实地核实的,要承诺的时限内到实地核实。
五、群众来信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登记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六、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特事特办,注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