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时间:2016-03-18     分享到: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来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实行书面告知单。

二、对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三、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诉求人按照要求补齐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四、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并按否定报备制规定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否定报备。

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窗口业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恰当的短答复来电来访者。

六、对不按一性告知制度规定办理的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