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16     分享到:

  天安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2014422乡党政联席会议修改通过) 

  天安乡党委  天安乡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在职干部的组织纪律性,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新时期农村党的建设“强核心工程”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东方市乡镇和村(社区)干部联合“驻村、坐班”工作制度(暂行)》(东组字[2010]4号)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事业编的工勤人员和乡政府聘用且由市财政全额或定额发放工资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乡在职干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 勤 

  第三条  乡在职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第四条  乡在职干部因公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出差或下村开展工作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事先告知党委书记的情况下,均视为出勤;其他干部在事先告知乡长的情况下均视为出勤。 

  第五条  根据《“强核心工程”意见》和《“驻村、坐班”工作制度》规定,乡驻村干部每周在村里工作不得少于3天。乡党委书记、乡长或纪委书记将不定时下村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时间在其驻点村工作的视为无故缺勤。 

  第六条  乡在职干部上班时间既不在乡里又不在其驻点村工作的视为无故缺勤。上班时间不准进行对工作或干部形象有影响的活动。 

  第七条  根据《“驻村、坐班”工作制度》要求,乡干部在节假日要轮流值班,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国家规定的双休日、节假日等非上班时间,如本乡内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乡党委政府决定取消休假、休息的应依时返岗,否则也视为无故缺勤。 

  第三章  记 勤 

  第八条  乡在职干部必须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早上8:30和下午3:30前亲自到党政办公室签到或到各自的驻点村开展工作,否则视为无故缺勤。 

      第九条  乡党委政府通知乡在职干部参加的会议必须到会,而且本人要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否则视为无故缺勤。 

  第十条  乡党政办公室务必将当天签到的考勤表收齐放好,防止跨日补签。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一条  乡在职干部因私事不能按时上班,需要请假半天的,可直接以电话向书记或乡长或驻村领导请假;请私假1天至2天的,必须以书面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请私假3天以上(含3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方可请假。 

  第十二条  乡在职干部因病请假的,必须有乡卫生院以上疾病证明,并按第十一条报批。 

  第十三条  婚假、产假、工伤或因病住院经书面申请报批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无故缺勤。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为确保出勤率,提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乡党委政府每个月对出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明察暗访,表现好的干部给予通报表扬,检查发现一次无故缺勤的扣除当月下村油料费补助。 

  第十五条  全年满勤且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年终优先推荐为评优对象,同时推荐参加市先进工作者或十佳公务员的评比。 

     第十六条  每个星期内无故缺勤2天,一个月内无故缺勤5天,半年内无故缺勤20天,又不服从乡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经乡主要领导找其谈心后仍不悔改的,乡党委政府将如实向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汇报,由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十七条  乡在职干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纪律的,一次警告,两次全乡通报批评教育,仍被发现第三次的,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和组织处理。 

  第六章  执 行 

  第十八条  每个在职干部对考勤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对待,不得干扰考勤管理的公开、公正执行。 

  第十九条  每个在职干部不准代替别人签到,否则代替签到的连同委托签到者视为无故缺勤。 

  第二十条  乡在职干部因公外出办事、出差、开会、学习或下村等不能签到的,应向党政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党政办公室在考勤记录表上注明(但不能代其签到)。 

  第二十一条  乡党政办每月初张榜公布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年中公布上半年的考勤情况,并在乡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年终通报全年的考勤情况并按考勤结果进行奖罚兑现。 

  第二十二条  乡在职干部不如实登记出勤情况,随意更改考勤结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三条  乡在职干部的考勤结果由乡纪委收集、保存、统计和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起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