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乡公务接待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秉持“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我乡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打造节约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一)上级机关部门;
(二)来访接待;
(三)各乡镇及本市各单位;
(四)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五)来我乡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
二、用餐地点及招待标准
(一)用餐地点:原则上接待点为我乡食堂,特殊情况可根据节俭的原则另订。
(二)招待标准:招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80元/餐·人。
三、接待手续办理
各类公务接待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
来客确需招待的,在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党政办汇报,填报《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并报请书记、乡长审批和登记备案后,到指定用餐点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来客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
四、接待费用核销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 “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党政办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党政办在送办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三单”,即: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负责接待人员到党政办签字领取接待单,食堂和指定接待点需凭接待单到乡会计处报账。
干部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等出差期间,一般不另行报销就餐费,特殊原因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五、本制度由党政办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天安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