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
时间:2016-03-18     分享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和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统筹配套的原则。 

  第三条 党务公开按照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随时公开四种时限进行。      

  ()长期公开内容 

  1、党支部设置及党员构成分布情况; 

  2、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主要职责和联系电话; 

  3、党支部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工作目标、发展规划; 

  4、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 

  ()定期公开内容 

  1、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履职和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2、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或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党支部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任务情况等; 

  4、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政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违纪案件查处等方面情况; 

  5、党员发展情况:包括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以及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 

  6、党支部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理论学习,党组织、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等内容; 

  7、本村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 

  ()逐段公开内容 

  1、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动态工作情况; 

  2、重大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情况。 

  3、其他分期完成工作进展情况。 

  ()随时公开内容 

  1、重要事项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党支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点项目安排;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重大灾害救助;以及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其它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2、奖惩情况:主要包括党内各类表彰和违规违纪党员干部处理情况等; 

  3、意见建议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对党员、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4、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村党支部班子的选拔任用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情况等;     

  5、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下列党务信息依法不予以公开: 

  ()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需保守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各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开的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推进党务公开。 

  ()适宜在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公开的内容,一般采用会议、文件传阅等形式进行公开; 

  ()适宜向全体党员公开的内容,通过召开会议、简报、通报、党组织活动、开展谈话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部分党员公开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向相关党员公开;  

  ()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内容,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党务公开栏(可与村务公开栏合并)、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党务公开一般通过草拟方案、组织审核、实施公布、反馈信息、立卷归档等五个环节进行。党支部在进行党务公开前由组织委员草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党务公开的草拟方案由本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特别重大的问题和事项,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经审核同意后,将公开内容采取适宜的形式在确定范围内及时进行公开,对党内重大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及时进行公开;公开期间,组织委员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完毕,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备查。 

  第七条  对历次公开的内容和相关工作资料,分类记录保存;对党员群众围绕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办理情况和结果,视情公开。对实名反映情况的,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其本人反馈,并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固定性的、全面性的或者总结性的工作要实行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时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实行逐时逐段公开,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实行随时公开;根据公开后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实行及时公开。固定性的内容长期公开;逐段公开的内容,以阶段时限进行公开;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的内容,每次公开的时间为715天。 

  第九条  党员群众有监督党务公开的权利。党员群众可以向党支部书面提出公开相关的党务工作内容,本村党支部必须按照党务公开的原则和程序予以公开。对经审核不能公开的,做好回复解释工作。 

  第十条  党务公开由本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人组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村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