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事项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需要的申请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三查证(有近期的查环情况)、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女方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全流程时间,乡级环节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农村夫妇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 2、需要的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孕检证明(B超单)、女方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镇级环节时间,含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四、申请时应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1、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一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2、属离婚再婚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从原离婚民政部门离婚档案中复印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离婚判决书;3、配偶死亡的要有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4、属独生子女者,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及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单位、户籍所在地政府、派出所出具的婚育证明;5、户口不在本地的和户口迁入时间不足两年的均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生育证明【村(居)、镇两级出具的证明】;6、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检证明;7、以半边户(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为理由申请再生育的必须有农业部门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派出所出具的女方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 及三个以上村民代表签名盖手印;8、以少数民族为理由申请再生育的必须有民宗局出具的民族成分证明、派出所户籍证明;9、现居住地镇计生办打印家庭信息和生育信息(经办人签名并盖计生办公章);10、经办人员要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乡级环节时间,含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事项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需要的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孕检证明(B超单)、女方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镇级环节时间,含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事项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本省离开户籍所的成年流动人口。2、申请材料:(1)未婚人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未婚证明(所居住单位出的证明)、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相片(1张)及申请表。(2)已婚男性人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本人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及申请表;已生育二孩以上的,还需提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如结扎或放吉妮环证。放环的,还要提供妻子的三查证,且有近期的查环情况)。(3)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本人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及申请表;已生育二孩以上的,还需提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如结扎或节育环证。放环的,还要提供三查证,且有近期的查环情况)。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当场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扶助奖励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琼人口[2006]94号)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口[2008]113号)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含场并队),现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2、夫妻双方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还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3、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采取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并与所在乡镇(农场)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保证定期参加孕检;4、2003年12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了第三孩《生育服务证》,按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而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在2003年12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措施的非二女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 (四)申请材料:1、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本人身份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2、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证件;3、申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本人身份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等。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每年3月30日前完成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全流程办理时间,含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扶助奖励制度审核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政策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奖励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夫妻双方政策内生育人员。2、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WIS信息、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结扎证或三查证服务证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女方近期2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属乡级环节当场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申报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孕情自报奖励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在村级计生员未填写月报告单上报孕情,或是各助产单位未通过免费孕检卡上报孕情,孕妇(按照市计生委统计口径,夫妻双方一方户籍在万宁市内,或是居住在万宁境内,或是寄户在万宁内的孕产妇)自行或是其家属到镇、农场计生办报告孕情。2、申请材料:需持孕妇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孕检证明(B 超化验单)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乡级环节)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孕情自报奖励申报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避孕药具发放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5-49岁育龄群众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当场办结 |
承诺期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避孕药具发放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行政征收 |
事项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
征收主体 |
乡人民政府(受市计委委托) |
征收条件 |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或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四)符合再生育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五)农村居民未经申请、核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其子女数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承诺期限 |
当场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3707590231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生育情况调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分期缴交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协议书 |
常见问题解答 |
分期缴交社会抚养费、应征对象的标准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纯二女奖励办理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第二条 |
办理主体 |
市计生委 |
受理条件 |
1、 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2、女方近期免冠照片1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乡级环节时间)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纯二女奖励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卡发放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办理主体 |
市计生委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出具:1、民间纠纷调解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卡发放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政策外妊娠采取补救措施初审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市计生委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政策外妊娠采取补救措施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已婚育育龄妇女服务证》办理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市计生委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1870891286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已婚育育龄妇女服务证》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农村危房改造补贴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规函[2009]138号) |
办理主体 |
市房管局 |
受理条件 |
1、农村危房,农户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各两份; 2、危房改造所需的7张相片; 3、建房设计图纸; 4、户主免冠一寸相片4张; 5、危房鉴定表、审批表、信息表个两份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期限 |
20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307667199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农机购置补贴申报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
办理主体 |
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
受理条件 |
1、必须先办手续,后购机,不准先买后补、不准将协议交给经销商私自办理。 2、异地购机(县外)必须拿本县的身份证办理,联系电话最好是填购机户的手机号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业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咨询 |
行使依据 |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村民及农村基层经济合作组织有咨询希望和要求的即可受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业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咨询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牲畜及农作物保险办理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牲畜及农作物保险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良种补贴政策落实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良种补贴政策落实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业灾害补助资金发放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业灾害补助资金发放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业重特大灾害申报办理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业重特大灾害申报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申报办理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土地承包申报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先进猪栏和羊栏补贴初审 |
行使依据 |
请列出政府关于补贴的文件 |
办理主体 |
市畜牧兽医局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先进猪栏和羊栏补贴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先进猪栏和羊栏补贴初审审批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羊种苗补贴初审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市畜牧局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羊种苗补贴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村低保对象申报办理 |
行使依据 |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2、《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市民政局 |
受理条件 |
1、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全家户籍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 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有赡养关系的子女家庭收入证明;4、疾病诊断证明,残疾证明,离退休证,离婚证明等; 5、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全流程20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876432693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低保对象申报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村五保对象申报办理 |
行使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办理主体 |
市民政局 |
受理条件 |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未成年人指:未满16周岁的公民。 4、凡年满60周岁以上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均视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均可纳入五保范围。 5、主要社会关系:含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侄子、侄女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号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全流程2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876432693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五保对象申报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医疗和临时救济申报办理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市民政局 |
受理条件 |
1、农村五保对象(一类对象);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二类对象); 3、城乡低保对象(三类对象); 4、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四类对象)。向村(居)委会提交报销结算清单,持本人户口本或身份复印件及本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复印件到镇里民政窗口办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全流程15个工作日,乡级办理环节1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876432693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医疗和临时救济申报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
行使依据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2、《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市民政局 |
受理条件 |
1、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全家户籍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 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有赡养关系的子女家庭收入证明;4、疾病诊断证明,残疾证明,离退休证,离婚证明等; 5、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全流程20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876432693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婴儿入户证明办理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父亲或母亲为本地户籍人员出生的孩子。 2、申请材料:(1)一孩入户需要的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一孩出生证(原件)、一孩生育服务证(原件);(2)二孩入户需要的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二孩出生证(原件)、二孩生育服务证(原件)及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3)法定外生育的,还要提供处理执行情况证明。(4)出嫁女的婴儿入户,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家庭信息户情况,并有居住地的乡镇计生办签署意见和盖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婴儿入户证明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少数民族成份证明初审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808936724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少数民族成份证明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村贫困户证明办理初审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1、村(居)委会证明(关于该家庭目前经济收入情况) 2、户口本或身份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贫困户证明办理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 |
行使依据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1、 身份证、户口本、缴费证 2、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款收据(第三联)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248922382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事项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 |
行使依据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
办理主体 |
乡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2、 身份证、户口本、缴费证 2、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款收据(第三联)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5248922382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事项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审批初审 |
行使依据 |
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2〕19号 |
办理主体 |
市民政办 |
受理条件 |
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在医院领取意外受伤审批表,到所在村(居)委会及派出所做证明,再拿到乡里民政服务窗口做意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876432693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意外受伤报销核查事项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初审 |
行使依据 |
|
办理主体 |
市民政办 |
受理条件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876432693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申报 |
行使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
办理主体 |
市财政局 |
受理条件 |
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5188581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申报事项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天安乡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初审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
办理主体 |
市国土局 |
受理条件 |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表》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全流程45个工作日,镇办理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307667199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宅基地审批初审事项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
办理主体 |
市国土局 |
受理条件 |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表》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全流程45个工作日,镇办理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307667199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宅基地审批初审事项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
办理主体 |
乡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本省离开户籍所在地成年流动人口; 2、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孕检证明(B超单)、女方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部门 |
乡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乡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25730188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