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部门扶贫政策汇编
时间:2017-12-20     分享到:

 

 

 


 

 

1教育相关补助政策.............................................................1    

2医疗相关补助政策..................................................4

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7

4、民政事业相关补助政策........................................8

5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补助政策............................10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补助政策........................12

7社会保险相关补助政策.......................................15

8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政策........................................ 17

9、库区移民补助政策................................................ 19

10、生态补偿补助政策..............................................20

11、惠农补贴.......................... ..... ...........................20

 

 

 

 


教育相关补助政策

(东方市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学前教育(幼儿园)

1.两免:乡镇、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附设幼儿班)免学杂费、课本费。

2.两补:在市内公办幼儿园和经市教育局审批通过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每生每年补助国家幼儿资助金750 、生活费1000元,共1750元。

二、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学校)

1.四免: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含学生字典、练习册、英语音像视听资料)、作业本费。

2.四补: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校服费、学习资料费(后3项以“学习生活用品费”名义发放;两所思源学校有专门的交通费)。

(一)两所思源实验学校寄宿(住校)生补助标准:

①小学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4000元、交通费81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400元,共5210元。

②中学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5000元、交通费81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400元,共6210元。

(二)市内其他学校寄宿制学校寄宿(住校)生补助标准:

①小学每生每年补助生活(伙食)费300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400元,3400元。

②中学每生每年补助生活(伙食)费375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400元,4150元。

(三)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非本市学校)非寄宿(住校)生补助标准:

①小学每生每年补助伙食费200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4002400元。

②初中每生每年补助伙食费250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4002900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高中学校)

(一)省外就读的学生,一免两补1.免学杂费,由就读学校免除。2.除所在学校给予的国家助学金外,东方市再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二)省内东方市外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三免两补:1.免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由就读学校免除。住校外没有享受免住宿费的,可向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400元/年的住宿费补助。2.除所在学校给予的国家助学金外,东方市再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三)省内东方市外就读的汉族学生,三免两补:1.免学杂费,由就读学校免除。2.补助住宿费、教材费,由东方市负责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3.除所在学校给予的国家助学金外,东方市再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东方市内就读的学生,三免两补: 1.免学杂费,由就读学校免除。2.补助住宿费、教材费,由东方市负责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3.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2500元的最高档次资助,东方市再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中职学校)

(一)省内东方市外就读的学生,一免三补:1.免学杂费,由就读学校免除。2.补教材费,由东方市负责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3. 除所在学校给予的国家助学金外,东方市再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

(二)东方市内就读的学生,五免一补:1.五免:免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床上用品费、校服费。2.补助助学金,由东方市负责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6000元。

※已享受“雨露计划”每生每年3500元助学金的,不享受东方市补助的助学金。

五、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高职、本科院校等)

四补:新生助学金、国家助学金、“雨露计划”助学金、新生交通费。1.大学新生助学(圆梦工程、金秋助学等):每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2.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补助3500元。3.“雨露计划”助学金:高职院校每生每年补助3500元。4.大学新生交通费:每生一次性补助省内院校500元、省外院校1000元。

一贷:助学贷款。本科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

注:以上是专门针对建档立卡家庭在校生整理的教育惠民政策,非建档立卡家庭在校生不能对号入座。补助每年按10个月安排,分学期发放

 

 

医疗相关补助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我市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一、 门诊报销。慢性病门诊报销80%;住院报销:乡镇

医院报95%、市级医院报80%、省二级医院报70%、省三级医院报65%。

二、各级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报销政策

医院等级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

一级

0元

200元(含200元)以下费用按60%比例报销

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起付线为0元。

200元以上按90%比例报销

市县二级

300元

按75%比例报销

省二级

600元

经市县二级医院转诊的按65%报销,未经转诊的按60%报销。

省三级

800元

经市县二级医院转诊的按60%报销,未经转诊的按55%报销。

注:报销封顶线为15万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累进报销比例:

自费部分起付线8000元以上---24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

24000元以上---4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5%;

40000元以上--56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

56000元以上---72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

72000元以上---88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

88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75%,报销封顶线为22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至4000元。

 

 

 

 

 

 

 

 

 

 

 

新农合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政策

病种名称

报销政策

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中风(偏瘫)、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结核病(活动期)、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小儿脑性瘫痪(门诊康复治疗)、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病、等25种慢性病特殊病种,在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完成对接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医院垫付即时结报。

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按门诊医疗费的60%标准报销,每人每年报销最高10000元。

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8种特殊病种

可补偿的门诊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及最高限额执行

 

新农合、大病保险在定点医院实行“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报销完后,个人剩余的医疗费用的90%由市政府兜底保障资金解决,贫困患者只需按程序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是指针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他贫困户且居住在C级或者D级危房中的农户房屋进行改造。

C级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多数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用构件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不少部分构造的连接受到损伤,屋顶等部分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漏雨;经鉴定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D级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出现损害;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坍塌。

补助标准:

第一类: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家庭补助标准46000元/户;

第二类:D级危房改造拆除重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35000元/户;

第三类:其他贫困户补助标准21000元/户;

第四类: C级危房修缮加固补助标准14000元/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

无房户和D级危房户按照5.5万/户补贴。

 (二)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且现有住房面积达

不到39平方米的住房不足户按照3万元/户补贴。

 (三)C级危房户及房子破漏无门窗贫困户按照1.4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贴。

 

 

 

 

 

 

民政事业相关政策补贴

 

    一、低保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农场)提出低保申请。今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45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00元/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线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都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医疗救助

    凡属本市常住户口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患重特大疾病治疗时,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及其他救助方法救助后,自身负担治疗费用仍然过大,超出本人承受能力的,都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补助方法,是替这些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二是在这些困难对象住院时,参考他们的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同人群给以不同的比例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等方式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按70%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7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三、临时救助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时候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补助金额标准:家庭人口数×低保标准×月数(视情况给予1-3月补助)。

    四、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原五保供养人员)

    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目前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的标准为每月600元。

    五、高龄补贴

    我市全面执行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80-89周岁高龄老人可享受到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补贴;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50元的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的高龄补贴。申请高龄补贴应向当地村居委申请。

   

 

 

 

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补助政策

 

目前,全市共有办证残疾人7100人。其中,一级残疾人2124人,二级残疾人1211人,三级残疾人2072人,四级残疾人1693人。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生活补贴、护理补贴)

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等级一级至四级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60元/月/人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70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二、扶残助学工程

对不同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机制。标准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年补助800元,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子女学生每人每年补助500元,高中阶段残疾子女学生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三)对考取大专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给予补助4000元,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残疾人康复项目

    为精神残疾人免费常规服药和贫困家庭孤独症、脑瘫、智力残疾儿童抢救康复提供经费补助。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精神残疾人或登记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系统的精神障碍患者。儿童康复训练。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且2016年9月1日前年龄为3-6周岁的孤独症儿童和7周岁以下的脑瘫、智力残疾儿童。

    免费常规服药:每人每年服药补助1300元,精神残疾人住院补助4000元/人。省财政补助标准1750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得低于5000元/人.年。

四、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招聘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1)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女性18至48周岁,男性18至55周岁;(2)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岗位要求,工作生活能够自理,无其它重大疾病,现未就业的残疾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残疾人优先考虑;(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肢体3、4级的残疾人。

    残疾人托养阳光家园计划补助项目

全年为760名低保、建档立卡的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服务补助。资助范围:优先安排16—59周岁生活困难的重度一级二级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并兼顾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240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200元。资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300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补助政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继“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国家为实现城乡非从业人员“老有所养”目标,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6月我省将新农保及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十三个档次,并且城乡居保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根据缴费标准的十三个档次,只要城乡居民按年正常缴费,每年都可以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30元、45元、55元、65元、75元、85元、95元、105元、115元、125元、135元、145元、155元。属于补缴的政府不给于补贴。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城乡居民养老金(60岁以上老人)待遇如何领取如何计发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保,年满60周岁,累积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到龄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支付。目前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45元/月,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哪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享受代缴政策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我市由市政府按每人每年3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享受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按每人每年以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2016年度代缴16724人,199.66万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核定,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1500元额度给予补贴。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社会保险相关补助政策

    

    一、社会养老保险

本省机关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医疗账户构成,缴费比例由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保险。(男性工作年限满30年,女性工作年限满25年)报销比例按三级所在医院比例报销:①三级医院的退休人员按90%比例报销,在职人员按85%报销;②二级医院的退休人员按90%比例报销,在职人员按88%报销;③一级医院的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一律按90%比例报销,年报销比例封顶线26万元。

    三、居民医疗保险

从出生到一直健在的居民都可以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是人均年缴费120元(2016年),报销比例分三级:①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②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年报销比例封顶线为15万元。

 

    四、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至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五、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6%比例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保险符合条例报销按100%比例报销,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六、失业保险

 是为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目前失业保险金为1401元/月。

 

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政策

一、国家奖励扶助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标准。

属于独生子女死亡的,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4080元

属于独生子女伤残的(达残疾三级以上的),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3240元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

二、省对农村二女户(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

(一)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夫妇一次性现金奖励12000元

(二)女方上环的,每对夫妇每月80元的奖励金,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助制度

根据《东方市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规定》,发放下列补助:

(一)第五、六规定,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其子女十八周岁,奖励金额为:

城镇户口(含在职的)每月100元,全年1200元;

农村户口的每月150元,每年1800元。

   (二)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3-18周岁的教育费:

奖励每年1000元;2016年度奖励19人,发放19000元。

(三)第八条规定,农村户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中招给予10分加分

(四)第九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城镇无业独生子女领证户、(2)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3)符合政策农村二女户(少数民族三女)且落实绝育措施的人群的子女,高考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给予5000元奖励

四、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根据《东方市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规定》,发放下列补助:

    结扎户(45岁内)的经审核无误后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2000元,家庭成员纳入农村低保,家庭每月生活补助200元

放环户每月奖励80元,每季度查环查孕误工补助100元。特殊情况放环的每季度查环查孕查病“简称三查”后发放误工补助100元,一年四次。

无违返计划生育政策者的落实绝育手术后发放营养费3000元;违返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绝育手术后发放营养费1500元

      五、孕优检查奖励制度

根据《东方市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规定》,发放下列补助: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东方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计划生育家庭有重症地贫儿需要治疗的,每年补助6000元用于子女治疗。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服务站接受孕优检查夫妻均是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孕后进行产前诊断分娩的,一次性给予分娩补助1000元。

 

库区移民补助政策

 

库区移民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纳入水库搬迁的人员。我市大中型水库主要涉及大广坝、天安、陀兴等3宗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搬迁涉及6个乡镇33个村(大田镇10个村、东河镇6个村、感城镇2个村、板桥镇1个村、天安乡6个村、江边乡8个村),2016年经省水务厅水库移民处核定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4846户20642人。

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水库移民有关政策规定,列入扶持人口的水库移民,给予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助每人50元/月(即每人每年4个季度补助600元)。我办按移民村委会意见及移民的要求,将移民扶持资金合并2个季度发放。

 

 

生态补偿政策

为保持流域和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对部分耕地被淹,又禁止在一定坡度级、一定区域内不能开垦耕作而作出牺牲的农民给予补助。我市涉及生态补偿乡镇7个,村庄57个(东河镇18个村、天安乡15个村、江边乡10个村,大田镇10个村,感城镇2个村,板桥镇1个村,四更镇1个村)。

补助标准:列入补偿范围的农民,给予补助每人50元/月(即每人每年600元)。

 

 

 

惠农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18.19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