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边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时间:2016-03-17     分享到:

江边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乡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我乡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予以100-500元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重奖。

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

(四)举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我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情况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有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有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上级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收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我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