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江边乡组织实施村务协商会试点工作
时间:2017-06-14     分享到: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推进村务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决定开展村务协商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以促进科学发展、保障群众民主权利为根本,以拓展基层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渠道为基础,以基层协商民主“五议五公开”工作机制为遵循,坚持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调动农村基层各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公共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在村务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开展协商活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坚持依法协商。村务协商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组织、有秩序进行村务协商,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拓展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最大限度地凝聚村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

(五)坚持科学性和实效性。正确处理民主协商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以及决策实施之间的关系,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内容

(一)成立协商机构

1.选定江边营村为试点村庄,成立东方市江边乡江边营村务协商会,村务协商会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组织、统战等部门做好村务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2.村务协商会一般由9—25人组成,如因议题涉及面广,需要临时增加人数的,由村党支部报乡党委确定,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民小组原则上应有1人,村民小组较多的村,根据议题确定具体人员。

3.村务协商会设会长1名,原则上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党员担任;副会长1—2名,一般由思想政治觉悟高、威望高、能议事、公道正派的乡贤担任。

4.协商会成员由常任会员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组成,常任会员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人员组成: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户籍在村的上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村中德高望重的村民,一般不超过10人。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由各村根据协商议题确定,一般不超过15人。

常任成员由村“两委”干部从规定人员层次中挖掘优秀人才,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建议人选名单与乡党委沟通(建议人选名额应当多于实际名额25%以上),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完后报乡党委,乡对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审核后,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最终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村务协商会常任成员聘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以聘任的方式无偿开展工作。

5.村务协商会名称统一为:东方市江边乡xx村委会村务协商会。村务协商会印章的规格、样式和制发参照村民委员会印章规格、样式和制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6.村务协商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7.村务协商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务协商会可向村党组织提议终止其会员职务,报乡审批。

8.村务协商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务协商会讨论通过后停止其职务,报乡审批。

9.村务协商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务协商会成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村务协商会成员变动的,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经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批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备案。

10.村务协商会成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协商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二)明确协商权利和义务

村务协商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协商,享有以下权利:

1.在村务协商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村务协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向村务协商会提出议案,通过村务协商会会议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村级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

4.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

村务协商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带头廉洁奉公,遵守村规民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2.主动参与并协助村务工作,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3.认真完成乡委、乡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委托协商的事项;

4.接受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评议和监督;

5.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村务协商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规范协商的主要内容

1.村庄建设、拆迁、改造等重大事项的整体规划设计和调整;

2.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

3.修建道路、水利、文体活动场所等村公共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所涉相关事务;

4.村内公共环境、卫生整治所涉公众集体利益的有关事务;

5.村公共安全防范、社会治安所涉相关事务;

6.村里重大纠纷和公共矛盾;

7.其他涉及本村或多数村民利益,以及村“两委”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重大事项。

(四)村务协商的程序

村务协商工作紧密结合“五议五公开”(即凡重大村务,由党组织提议,村务协商会商议,村民委员会审议,党员大会评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议,做到提议事项、审议程序、决议结果、实施方案及实施结果全程公开)民主议事和决策制度开展,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步,提出协商议题。村“两委”结合“一箱一卡一簿”和平时进村入户了解到的村情民意和村内重点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提议确定议题,交村务协商会进行商议。对涉及村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等重要村务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务协商会可提出议题提交支委会研究讨论。议题由村党支部统一登记汇总,详细记录议题名称、内容、提出时间、提出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做好存档。

第二步,通报协商内容。协商议题确定后,由村务协商会制定商议方案,提前向本会成员发出书面通知,提供相关议题资料,并支持他们就商议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在所联系的群体内开展意见征求,为协商做好准备。

第三步,组织开展协商。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组织召开村务协商会。主要有五个流程:一是由会长主持召开村务民主协商会,就议题来源、具体内容和商议议程等作引导性发言;二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陈述说明;三是村务民主协商会成员围绕民主协商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四是结合商议情况,形成议案和具体落实的措施,进行表决;五是会长作总结性发言,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四步,实施协商成果。村务协商结果提交后,村党组织要将协商结论性意见进行备案登记,及时专题研究,并严格按照“五议五公开”的要求,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党员大会评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按程序落实“五公开”。在各项决策程序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详细阐述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协商意见,充分解释意见形成的缘由。

第五步,决策决议反馈。在相关议题有决策结果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通过座谈会、通报会、村务公开栏或书面等形式,向参加该议题的村务协商会成员、利益相关方和村民进行反馈,对决议与协商意见有差异的部分,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村“两委”在协商议题决策执行过程中,要邀请相关村务协商会成员进行民主监督。

(五)建立村务协商工作制度

1.建立集体议事协商制度。村务协商会应当以会议方式进行集体议事协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议事协商原则,并做好议事协商记录。

2.建立定期协商制度。村务协商会会议由协商会会长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

3.建立提议提案制度。村务协商会成员对涉及村级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和队伍建设等撰写协商提案,村务协商会负责收集登记,并及时提交村党组织。

4.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村务协商会每半年至少向乡党委报告一次工作,及时反映村务协商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协商会开展工作应当如实做好记录,以备查阅。村务协商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保存。

6.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市有关部门、乡镇应当将村务协商会成员培训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村务协商知识专题培训,提高开展村务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7.建立保障制度。村务协商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可整合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功能,做到牌子、印章齐全。试点村务协商会办公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确保每年每村不少于1万元,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一并核拨。

村务协商会成员在任期内不享受市生活补贴,离任后不享受离任补贴,每次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可以给予参会人员适当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各村按有关规定报乡党委同意后执行。

四、试点时间和步骤

试点工作从2016年12月初开始,到2017年5月底结束。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6年12月10日—2016年12月26)。12月20日前,试点村庄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专门的研究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村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试点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同时充分利用张贴标语、宣传栏、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对该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27日—2017年4月30日)。试点村庄成立村务协商会,乡分批组织各村村务协商会常任成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掌握协商民主的要求、原则、程序、步骤,建立健全民主协商的相关制度,确保民主协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地开展。2017年1月初开始,试点村庄按照市、两级试点方案安排,制定本村试点方案,细化推进措施,扎实推进村民主协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掌握各村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不足。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7年5月底前)。2017年5月底,乡和试点村庄对村民主协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总结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村务协商会,是当前基层民主建设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村务民主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江边乡村级协商会议工作指导小组:

  长:邢春英(市政协主席、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郑志华(党委委员、副书记)

       吴学禹(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成员:符连排(江边营村书记、主任)    

      符明志(党政办主任)

      任良正(党建专干)  

      庄太科(党建专干)

      林方志(江边营村主任助理)

    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郑吴学禹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符连排、符明志、任良正、庄太科、林方志。

(二)加强宣传引导。试点村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村级民主协商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和引导群众广泛参与,让群众理解、支持民主协商工作。要充分听取村民代表、以及老党员、老干部、乡贤等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协商结果的实效性。要及时挖掘总结村务协商会的创新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培育和树立一批示范村,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为深入推动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基础保障。试点村党支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开展村务协商会议工作提供场地、经费、设备保障,要加强业务引导和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村务民主协商工作顺利推进。

                              

                                                                          中共江边乡委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