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边乡关于严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时间:2016-03-17     分享到:

江边乡关于严禁非法生产

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消除孔明灯燃放导致的各类火灾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市安委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村委会、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本村庄、本单位不存在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行为

四、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江边乡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