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扶贫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17-05-23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更好地发挥金融扶贫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贷款难、创业难问题,进一步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促进增收脱贫,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扶持鼓励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为重点,以扶贫担保贷款资金为抓手,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支撑,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为保障,面向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以下简称农村贫困户)发放扶贫担保贷款,扶持鼓励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坚持“输血”与“造血”并重,实现“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扶贫目标。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扶贫担保贷款对象是农村贫困户,坚持“一户一贷”原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全市建档立卡且有创业愿望的农村贫困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

3.有创业或居家就业项目,具有到期偿还债务能力;

4.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信誉记录和其他违法行为,自愿申请。

三、贷款发放程序

(一)扶贫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及贷款申请。资格认定及贷款申请由各乡镇(华侨经济区)负责。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因发展生产需要申请贷款,由户主(如情况特殊可指定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借贷人,填报《东方市扶贫担保贷款申请表》,村委会进行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再报金融机构(市农业银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市邮政储蓄、汇丰银行)。贷款申请原则上需要提供一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或居家就业项目。

(二)贷款受理、审批与发放。

1.受理。金融机构、市扶贫担保公司收到《东方市扶贫担保贷款申请表》后,及时进行初审并通知借款人补充相关资料。

2.调查、评审。金融机构、市扶贫担保公司进行一次性联合调查和评审,对借款人的身份认定、信誉情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等进行科学评估,出具担保和贷款意见。

3、担保和放贷。

各金融机构根据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待市扶贫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农户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手续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金融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扶贫担保贷款工作,做到包放、包管、包收。同时建立扶贫担保贷款发放备选农村贫困户台账和使用贷款农村贫困户台账,并对扶贫担保贷款借据实行专档保管。

四、贷款投放规定

1、贷款额度

根据各乡镇(华侨经济区)推荐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数量确定全年计划投放扶贫担保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金额视项目确定,每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视生产经营项目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以签订借款合同为准。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4、贷前培训

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贷前培训,对扶贫担保贷款的相关程序和政策、贷款资金的使用、作为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等相关知识进行详细介绍。

5、贷款方式

由市扶贫担保公司提供一对一的担保。

五、建立风险防范和资金保障机制

设立500万元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为确保扶贫担保贷款工作在我市顺利开展,市财政局根据全年计划投放扶贫担保贷款规模在我市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及时获得扶贫贷款支持。建立贷款损失责任机制。本着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出现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或不归还贷款情况,由市财政、扶贫办、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市扶贫担保公司协助金融机构进行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设立1000万元扶贫贷款贴息准备金。纳入各乡镇贫困户名录的农户,享受扶贫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每年借款主体偿还贷款本金时,市财政根据金融机构、市扶贫担保公司、市扶贫办等审核的贴息额度全额贴息。为保障贷款投放及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财政每年要预留足够的贴息准备金,具体实施时可根据贷款发放规模调整准备金额度。

六、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扶贫担保贷款工作。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对村上报的申请贷款的贫困户进行初审核,认定扶贫担保贷款农户;负责对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监管,督促农户必须严格按扶贫贷款用途规定使用贷款。金融机构对扶贫担保贷款设立台账,完善实施细则,做好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市扶贫担保公司负责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专项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负责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扶贫贷款的担保工作,及时将扶贫贷款担保金转入金融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扶贫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扶贫办负责扶贫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强化偿债责任

各镇、村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村入户活动,使广大贫困户知晓扶贫担保贷款的相关程序和政策,防止出现“争贷款、随意用、失信用”现象,引导贫困农户正确使用小额信贷资金发展产业,按规定及时履行偿债责任,避免债务风险。

(三)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管理

各镇、村应将扶贫担保贷款政策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继续坚持和完善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