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时间:2015-04-16     分享到: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行使依据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办理主体

镇计生办

受理条件

1、本省离开户籍所成年流动人口。2、申请材料:(1)未婚人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未婚证明(所居住单位出的证明)、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相片(1张)及申请表。(2)已婚男性人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本人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及申请表;已生育二孩以上的,还需提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如结扎或放吉妮环证。放环的,还要提供妻子的三查证,且有近期的查环情况)。(3)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本人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及申请表;已生育二孩以上的,还需提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如结扎或节育环证。放环的,还要提供三查证,且有近期的查环情况)。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当场办理

办理部门

镇人民政府

办理地点

镇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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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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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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