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时间:2015-04-16     分享到: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行使依据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办理主体

镇计生办

受理条件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需要的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孕检证明(B超单)、女方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镇级环节时间,含公示时间)

办理部门

镇人民政府

办理地点

镇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流程图

服务表格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