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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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镇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需要的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孕检证明(B超单)、女方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镇级环节时间,含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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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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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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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