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方市清明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做好我市大气污染和噪声防治工作,降低清明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7年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7〕299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清明节前后(4月1日至4月18日)全市各关键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限
2018年4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八所主城区范围内。区域范围东至高速路段、西至海边段、南至罗带河段、北至北黎河段。
(二)全市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公园、商场、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文物保护单位、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单位、电力、通讯线路等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内。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燃区域外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法律责任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节日氛围。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