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时间:2016-03-15     分享到: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行使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3、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6号)

4、东方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令2005[50]号

办理主体

镇人民政府

受理条件

持本市非农业或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1、受理:5 个工作日

2、调查:10个工作日

3、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

4、审核:2 个工作日

4、一级公示:7天

5、审批:5 个工作日

6、二级公示:7天

7、发放:公示后当月

办理部门

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镇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流程图

服务表格

监督电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