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时间:2016-03-15     分享到: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行使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办理主体

镇人民政府

受理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章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1、民主评议:10个工作日

2、村内公示:10个工作日

3、乡镇审核:20个工作日

4、市民政局审批:20 个工作日

5、发放:公示后当月

办理部门

镇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镇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流程图

服务表格

监督电话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