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乡镇和村(社区)干部联合“驻村、坐班”工作制度(暂行)
时间:2016-03-18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新时期农村党的建设强核心工程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着力解决乡镇干部身在基层下不了基层、面对群众服务不了群众、同讲一种方言没有共同语言等问题,有效转变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乡镇、村和社区全体干部。驻村工作由乡镇干部负责开展;坐班工作主要由村(社区)两委干部负责开展。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驻村工作职责。 

  乡镇干部驻村要履行好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农村发展服务员、和谐稳定促进员、组织建设督导员等五员职责。具体任务有: 

  1、做到五个摸清,当好村情民意调研员。驻村干部入户率要达到100%,对村里每家农户每年至少走访两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庄每年要走访农户一遍以上,对两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致富带头人、老干部、老党员、重点人物等要经常走访,做到五个摸清,即摸清村里的基本情况、摸清经济发展情况、摸清存在问题和矛盾隐患、摸清群众思想、摸清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特别是对哪些是能人户,哪些是困难户,哪些是有问题的重点户,都要清楚。对重点户、重点对象要了解他的思想,掌握他的动态,和村干部一起做好转化工作。实行包户致富工程,驻村期间要包点扶持一户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每月至少走访1次,帮助解决困难,帮助脱贫致富。 

  2、落实四个到位,当好政策法规宣传员。要通过开展走访、谈心、远程教育网络、宣传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将党在农村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位;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到位;引导农村群众转变思想和观念,增强发展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到位;根据乡镇党委、政府阶段性工作重点,督促指导农村把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3、制定四个规划,当好农村发展服务员。指导村两委制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配合村里落实好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制定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民增收三年计划,选定具体产业、项目和农户并抓好落实;制定群众事务代理代办计划,积极受理群众提出的要求和委托的事项。 

  4、开展三项活动,当好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员。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协助村干部对群众提出的诉求进行教育疏导,对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分析,及时预防和化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对不能有效化解的矛盾,要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推行包案帮调处工程,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实行包案负责,把调处任务分解到本人和村两委干部,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时限等,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平安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建设平安村的指标要求,组织村两委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抓好五项工作,当好组织建设督导员。按照创建五个好村党组织的要求,着力抓好村级班子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指导村级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村两委完善村级基本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帮助理顺农村两委关系,明确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沟通协调村干部之间的思想,增强团结,推动农村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坐班工作职责。 

  1、处理村(社区)内日常事务,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为群众提供政策、村(居)务咨询,代为办理各种审批事项。 

  3、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运用广播和远程教育网络为群众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文化娱乐活动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4、接待群众来访,积极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立即向村(社区)两委主要领导和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6、接待上级督查和外来人员办事。 

  7、做好上级和村(社区)两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管理和要求 

第五条   乡镇干部驻村方式。乡镇干部驻村采取双向选择、党委决定的方式确定,先由各村(社区)召开两委联席会议提出驻本村镇干部建议人选、乡镇干部提出个人意愿,乡镇党委再结合农村现状、经济发展特点、干部工作能力、身体素质等方面因素,召开乡镇党委会议研究,采取一驻一多驻一的形式确定干部驻村对子,每个行政村要安排1名以上干部驻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驻点重点村、难点村和问题村。乡镇干部都要参加驻村工作,履行驻村职责。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如无特殊情况,乡镇除留少数几名干部值班和处理事务外,其余的人员每天都要下村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发生重大事件时,驻村干部必须及时下村。驻村干部一任三年,在村确定固定工作地点,每周至少要在村里工作3天。乡镇在节假日要安排干部值班,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第六条   村(社区)干部坐班工作要求。各村(社区)要制定干部坐班办公安排表,每天至少安排一名村(社区)干部坐班,坐班时间不少于6小时,坐班人员和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在坐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履行坐班职责,不准擅离职守。坐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需经村党支部书记批准,及时调换人员,并向乡镇党委报告。乡镇驻村干部要指导和监督村干部做好坐班工作。 

第七条  对乡镇和农村(社区)参加驻村、坐班工作的干部的基本情况、职责任务、联系号码、驻村接待日、坐班安排表时间等内容,要通过公开栏、广播等渠道进行公告,保证在坐班时间外随时解决农村事务,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乡镇党委设立干部驻村和坐班监督电话,接受村(社区)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制度和纪律 

第八条   实行考勤登记制度。乡镇驻村干部和农村(社区)坐班干部的考勤登记由所在村党支部负责,并于每周一向乡镇党委汇报。乡镇驻村干部要严格做到五个必到五个不准五个必到即村里召开两委会、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时必须到会;村里有重要建设项目必须到场指导;村里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到场协调解决;对生活困难户和重点户必须到户走访;村里有上访事件必须到户协助解决。五个不准即不准散布与党在农村政策相悖的言论;不准参与赌博和酗洒等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不准接受群众礼金礼品;不准在村里领取任何工资奖金和报销条据;不准下村工作走马观花蜻蜓点水 

第九条     实行驻村工作日记和月报工作制度。驻村干部要认真记好驻村工作日记,以备考勤检查;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党委写出驻村工作情况汇报和情况反馈。工作汇报内容包括:驻村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等。情况反馈内容包括:发展经济思路、兴办实事情况、群众反映的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求上级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条  实行坐班记录和月例会制度。坐班人员每天要认真填写《坐班记录》,记录好接待记录,对来访人员、反映情况、处理结果及群众的反馈意见等内容,以备检查落实。对属于村(社区)级管理的事项,坐班人员要随时受理和处置;对不属于村(社区)级管理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并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同时,实行每月集中办公例会制度,每月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一次全体坐班人员会议,回顾总结上个月处理村务或社区事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足,并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共同研究解决村(社区)内重要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实行三诊办法。通过坐诊、出诊、会诊的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反映的情况,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接收群众委托代理事务;根据群众的来访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深入农户,走访相关群众,进一步掌握情况或解决群众之间的一些矛盾纠纷;及时召开村(社区)两委扩大会,共同商议、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检查督促和工作例会制度。乡镇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力量,采取交叉检查、阶段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驻村干部工作情况明查暗访,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并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乡镇党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由乡镇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和驻村干部参加的月工作例会,听取驻村干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驻村(坐班)、谁受理、谁处置、谁反馈的原则,随时处理村(社区)内日常事务,帮助群众解决各种问题。对一定时间内无法解决或需转交他人办理的事项,要由受理人负责跟踪落实,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结果,保证受理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如因工作不负责任,村(社区)里有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没有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影响较大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领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乡镇党委要将实行乡镇和村(社区)干部联合驻村、坐班工作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领导小组,乡镇一把手要亲自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驻村、坐班工作人员的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将驻村、坐班制度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第十五条   乡镇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农村(社区)干部的绩效考核,将驻村、坐班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点。 

第十六条 每年底,组织村(社区)两委干部、村(社区)党员和村(居)民代表和群众代表对乡镇和农村(社区)干部驻村、坐班职责情况进行评议,结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同时,要深入走访群众,了解干部驻村和坐班的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评先选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驻村工作实绩突出、表现出色、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对群众反映较差、作风拖沓、不了解民情、驻村工作任务由于主观原因经常完不成,年终群众评议满意度不高的干部,要进行批评乃至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市直各单位要深入联系点村庄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针对联系村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发挥部门(单位)优势,争取有关项目、资金等,帮助联系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办实事、办好事、促发展;积极解决农村和困难户的各种难事、急事,如行路难、用水难、用电难、看病难、上学难、环境差等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积极帮助村(社区)完善各项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帮助村建立治保、调解、信访信息员队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社会治安等突出问题;积极帮助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拓宽增收致富渠道,加快建设文明生态村和改善农业生产基层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