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行使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
办理主体 |
镇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章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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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民主评议:10个工作日 2、村内公示:10个工作日 3、乡镇审核:20个工作日 4、市民政局审批:20 个工作日 5、发放:公示后当月 |
办理部门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办理地点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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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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