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整治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家族化、派系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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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组字〔201458

 

关于重点整治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家族化、派系化”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发展党员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提升党员整体素质,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少数农村(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搞“近亲繁殖”,党员队伍“家族化”、“派系化”、“裙带化”,优秀青年入不了党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削弱了农村(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重损害了党组织的形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大力整治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家族化”、“派系化”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员发展程序,着力整治农村党员“家族化”、“派系化”

(一)建立入党对象信息库,严把源头关。实行入党申请人公示制度,村(社区)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人申请书的七日内,要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的家庭成员等情况,一并纳入入党申请人信息库进行管理。村(社区)党支部每个季度要将经支委会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进行公示并上报乡镇党委备案,乡镇党委每半年研究审核后进行公示。凡未列入乡镇党委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发展对象信息库的一律不予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二)坚持“两推一公示”制度,严把民意关。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时,由党支部组织党员和村民(居民)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合计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推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提交党员大会或支委会票决。对村(社区)“两委”干部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入党对象,党员和村民(居民)代表推荐中,任何一种获得赞成票不过半的,原则上不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在发展党员的每个环节中,必须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姓名、年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思想表现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群众不认可的一律不予发展。同时,对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发展;对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发展。

(三)建立回避+干预制度,严把入口关。实行亲属入党村(社区)干部回避制度,村(社区)“两委”干部在职期间一般不得发展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入党。如有亲属申请入党,村(社区)党支部必须向乡镇党委报告备案,有亲属关系的村(社区)“两委”干部进行回避,不准做入党培养人或介绍人,不准参与考察、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干预发展党员工作。实行乡镇党委干预制度,对与村(社区)“两委”干部有亲属关系的入党对象,乡镇党委必须进行重点监督,指派专人进行考察,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前,形成书面考察培养报告,报乡镇党委审查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备案。

(四)实行“三审”制度,严把质量关。各村(社区)党支部新发展党员一般在45岁以下,重点发展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农民,重点发展村组干部、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致富能人,优先发展好妇女党员。在确定发展对象和接收预备党员时,乡镇党委必须派人参加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对入党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会审;乡镇党委要组成考察组,与入党介绍人、新确定的预备党员进行面审,详细考察其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乡镇党委要广泛征求纪委、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对发展对象、预备党员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联审。对“家族化”、“派系化”影响阻挠,难以入党的优秀青年,乡镇党委要拓宽发展渠道,可采取通过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党支部培养发展,但必须严格把关,慎重发展,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坚持限期转化,严把整改关。对发展党员存在“家族化”、“派系化”现象的村(社区)党支部,乡镇党委要从严管理,确保限期转化,对党员近亲比例占全村(社区)党员总数30%以上的,实行“黄色预警”,50%以上的实行“红色预警”,及时监控、动态管理,挂牌督办整改,每半年进行检查,对连续2次工作无明显改进的,对党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一律进行调整撤换。

(六)坚持责任追究制度,严把监督关。对违反程序发展、突击发展、弄虚作假发展或不作为、不发展党员的,严格坚持“谁培养、谁介绍、谁发展、谁审批、谁负责”倒查追究责任,对违规发展“家族党员”、“派系党员”的一律取消其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资格,调整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并给予党纪处分,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市通报。对不作为、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一律调整撤换,村(社区)党支部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整治农村发展党员“家族化”、“派系化”问题

乡镇党委要把整治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家族化”、“派系化”问题作为农村(社区)“两委”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年初制订发展党员计划,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发展党员情况,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是具体责任人,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三、定期开展巡回督查,全面履行监督责任

各乡镇党委要认真履行抓党员队伍建设的监督职能,从严管理,确保限期转化。市委组织部、市委党建工作巡回检查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乡镇发展党员情况,每半年对各乡镇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对发展党员工作较差或整改不力的乡镇,将予通报批评,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确保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家族化”、“派系化”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

1、《东方市入党申请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2、《入党申请人情况登记表》;

3、《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

4、《入党发展对象情况登记表》。

 

 

中共东方市委组织部       

   2014917

 

 

 

 

 

 

 

 

 

 

 

 

 

 

 

 

中共东方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49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