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6-03-15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区私人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他市县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私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私人住宅指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建设用于本户家庭居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私人住宅,不予办理审批:

(一)列入市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其他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私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国土、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八所镇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私人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私人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私人住宅设计应当符合有关规划、消防技术等相关规定,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第七条 私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规划指标控制在容积率2.5;建筑密度70%;绿地率20%;建筑高度20m

(二)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三)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四)建筑物(含基础)不得占压和挑出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水系河道、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市政管线埋设区域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相邻建筑须处理好通风、排气(烟)、采光等关系。

(五)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建筑外立面色彩宜采用浅色调,屋面宜采用坡屋顶。

第八条 鼓励私人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鼓励居民建房时降低建筑密度,设置停车位,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居住环境。

第九条 私人住宅实行一书两证管理。一书为《私人住宅设计条件告知书》,两证分别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私人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私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私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私人住宅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主、次干路两侧及重要公共场地周边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