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东方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界定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4-09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制定的《东方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界定的指导性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作为参考,并结合实际,做好本乡镇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

资格界定的指导性意见

 

(市农业局  2013年4月9日)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第一条 集体土地分配享有人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循“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民主公开”的原则;集体土地指没有进行家庭承包、由村委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以其他方式发包的耕地(含农户开荒地)。

二、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的取得

第二条 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取得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第三条 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取得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第四条 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取得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第五条 其他应当认定取得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的人员。

三、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的丧失

第六条 本集体土地分配享有人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土地分配享有人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丧失。

第七条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丧失。

第八条 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丧失。设区的市在我省系指海口、三亚。

第九条 迁入非设区的市,转为非设区的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其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丧失。

第十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在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丧失。

第十一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自招、录、聘用之日,其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丧失。

四、特殊人员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的认定

第十二条 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应当以是否在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一)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原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均应建议其将户口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并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二)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三)农女嫁到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四)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入赘男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第十三条 外出务工、经商、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取得稳定经济收入、或者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或者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之前,不能认定其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丧失。

第十四条 服兵役成员,应当保留其集体土地分配享有人资格。对其中升任中高级士官或干部的,自升任时起,应当认定其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丧失。

第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其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但对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不产生影响,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认定具有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对于父母只有一方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又因未缴纳罚款暂未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除非明确表示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罚款并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后,保留其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第十六条 两劳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第十七条 空挂户(寄户),是指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其目的并不是要在该集体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此类空挂户不具备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第十八条 轮换工,是指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查清轮换工回乡后是否享受原公司的工资待遇,是否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轮换工的基本生活来源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 回乡退养人员,此类人员虽将户口迁回,但并不以承包经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此类回乡退养人员不具备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

五、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界定的程序及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界定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应设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

第二十一条  对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享有人资格认定名单由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后再榜公布。享有人资格名单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报乡镇审核后,作终榜公示。作终榜公示后,对本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通过信访、仲裁程序进行处理,或通过法律程序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确权享有人资格界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档管理,并将下列材料归档保存。

(一)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五)其他界定为本集体土地分配享有人资格的会议表决材料及凭证复印件;

(六)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集体土地确权权利的共有人,要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的解释权归东方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