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东方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4-09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制定的《东方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指导性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作为参考,并结合实际,做好本乡镇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指导性意见

 

(市农业局 2013年4月9日)

 

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95%的耕地确权到村民小组、分包到农户手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的必要性

将95%的耕地确权到村民小组、分包到农户手中,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集体拥有过多的耕地不但侵占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农村土地“三过”问题的根源,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将集体耕地的再分配,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的分配,仅是对村集体拥有的超过本集体耕地5%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并按家庭承包的形式发包给农户,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和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坚决不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借口,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划清耕地实际面积,并进行测量,特别是农户开荒地做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在界定耕地时应实事求是。

)尊重历史的原则。“谁开荒谁耕种”是当时政策所鼓励的,对多开荒的群众要在体现公平的基础上要适当给予奖励,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四)民主协商的原则。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对集体土地及开荒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不得硬性操作。

三、工作任务

(一)农村集体土地及确权对象的界定。

1.本方案所指的农村集体土地是没有进行家庭承包,由村委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耕地(含开荒地)。

2.集体土地确权的对象是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分配享有人。

(二)摸清农村集体土地基本情况。

1.摸清集体土地地块面积、使用状况,占集体耕地的比例;

2.摸清开荒农民的户数、开荒地块位置、面积及使用状况,按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分配享有人计算平均占有开荒地的基数;

3.将集体土地(含开荒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三)制定确权方案。

要因地制宜,结合本村的具体实际,在充分了解情况及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主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权方案,并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若多数农户对确权方案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整,并报乡镇审核后,作终榜公示。

四、确权的指导意见

(一)集体土地分配的指导意见。

1.对村集体土地进行重新测量登记,确定准确的位置、面积及使用信息,作为分配的依据;

2.将不超过耕地总面积5%部分留作农村集体机动地外,其余部分由村委会主持,按各村民小组分配享有人的人数进行分配各村民小组的面积,位置可根据抽签来决定;

3.各村民小组以户为单位按享有人的人数划分各户的面积,位置也按抽签来决定;

4.为了适度规模生产,提高土地效益,鼓励并引导农民进行联户划分面积,或集体委托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中开发或流转;

5.对于集体耕地已经进行合法发包,一时难于收回的,不影响村委会将该集体耕地先确权给应分得的村民小组及农户,该集体耕地承包期的租金由应分得该地块的农户所有,承包期满后,应分得该地块的农户有权收回该耕地。

(二)开荒地分配的指导意见。

1.对公示后的开荒地进行重新测量登记,确定准确的位置、面积及使用信息,作为分配的依据;

2.确定所有分配享有人拥有开荒地的平均基数A;

3.建议采取“奖励开荒、兼顾空白、完善承包关系”分配原则,如农户人均开荒面积大于A而小于2A的,可直接按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超过2A部分的面积由村委会统一收回,并按所有享有人进行平均分配,如超过2A部分的面积农户种有长期作物一时无法收回或农户不愿交出的,该农户要与村委会签订专业承包合同,且租金不少于100元/年·亩,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同时,该开荒地的专业承包不影响村委会将该承包地确权给应分得的农户,专业承包期的租金由应分得该地块的农户所有,承包期满后,应分得该地块的农户有权收回该开荒地。在分配集体耕地时,应充分考虑已发包土地的剩余年限、租金高低及收取情况等,对于发包剩余年限较长、租金过低的地块,在分配时可适当增加人均享有面积;

4.为了适度规模生产,提高土地效益,可鼓励并引导农民在村委会的主持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调整开荒地占有面积,但调入后农户的开荒地总面积不能大于平均基数A值。

(三)地块分配的技术工作。

市农业局根据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确定的地块位置(抽签确定)及每户分配的面积,组织测绘单位现场测量并在图纸上进行分配结果绘图,保证每户的承包地位置、面积、四至等信息准确无误。

五、本意见供各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参考使用,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