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7-01-04     分享到:

东方市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6117号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制定东方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东方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党建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条 建立东方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东方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党建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局办公室从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三条  责任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标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0%-70%,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四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五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移送的要送移有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在网上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