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1-26     分享到: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精准确定低保范围,制定了《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18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精准确定低保范围,促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正义,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认定对象包括低保申请家庭和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认定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 户主;

(二) 配偶;

(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困难老人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按第九条第六款核定收入。

第五条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进行核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根据有关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家庭成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工资、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资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完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第八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产、土地、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请当地低保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低保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家庭成员中从业人员有劳动合同或能证明有明确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一般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对于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的,其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当地政府介绍就业达3次以上(含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能按实际产量与品种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因自然灾害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申请家庭无法提供基础数据进行核定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具体折算办法由市县民政部门确定。

(三)土地、房屋等其他资产租赁、转让及金融类资产红利等收入按实际数额核算。

四)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征地、拆迁等补偿补贴按实际数额核算;

)子女赡(抚、扶)养费的核算: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核算,核算方式由市县民政部门确定。

3、子女有下列情形的,可不计算赡养费:

(1)目前享受低保救助的;

(2)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士官);

(3)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4)在监狱服刑的;

(5)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

第十条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七)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老年人生活补贴及高龄补贴;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 最低生活保障新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财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后的任一时点核对出家庭财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第十 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当地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当地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第十 家庭财产核算方法:

(一)现金、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

(二)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

(三)住房按照不动产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

(四)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五)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照现值认定。

第十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人均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拥有商业店铺、注册企业、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机械的;

(四)拥有贵金属饰品或较大价值文物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

国家和本省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刚性支出核减范围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合规个人自付费用可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核减家庭年收入。

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等情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子女上学费用列入刚性支出范围,具体计算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教育部门确定。已享受过教育救助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和低保家庭学生列入核减范围

第四章 附则

十六本细则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琼民发〔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