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1-26     分享到:

琼民发〔2018〕2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18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社、住建、金融、税务、工商、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教育、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状况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大件家电、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原则上以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应不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

  第九条 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社会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

  (七)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 拥有私家小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 新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三) 家庭成员中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费生的;

   (四) 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 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

   (六) 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七) 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家庭对住房、医疗、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有需求时,可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受理时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应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提出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初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三) 审核审批。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内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申报和认定)。对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公布一次。城乡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后,重新出具《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审批档案,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住房、医疗、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2.海南省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3.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