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1-26     分享到: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平正义、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将《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平正义、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城乡低保工作中负有低保审核审批职权责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城乡低保对象。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规范应当坚持职务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强调自觉履职,依法行政。
  第四条 县(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各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审批、审批公示等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如下工作规范:
  (一)按规定开展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按规定管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档案,避免档案管理混乱、重要资料缺失;
  (三)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避免
  出现应保未保或者保障水平降低。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工作应遵守如下工作规范:
  (一)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登记和定期复核等工作,避免因工作流于形式、出现应保未保及不该保障的对象给予保障问题。
   第六条 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低保工作的入户核查、民政评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如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配合做好协助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二)按规定接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社会救助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七条 城乡低保对象应履行相关义务: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如实向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现状;积极配合各级城乡低保管理机构的核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