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民政局 东方市教育局 东方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6-21     分享到:

                    东方市民政局 东方市教育局 东方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民通〔201674号)要求,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联合制订了《东方市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方市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东方市民政局     东方市教育局     东方市公安局

2016510

 

 

 

 

 

(联系人:符洪强;联系电话:25522572;邮箱:760622583@qq.com

 

 

 

 

 

 

东方市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民通〔201674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全面排查因父母双方处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7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三、排查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不满16周岁未成人数量。

四、工作机制

摸底排查工作以市县为基础,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430日至530日前)。

市民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并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630日前)。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汇总形成本乡镇《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75日前)。

乡镇《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名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市民政局,并抄报市教育局和公安机关。市教育行政部门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市民政局。市公安机关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市教育局、公安机关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720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梳理核实并整理分析后形成本乡镇《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715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梳理核实并整理分析后形成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720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政、教育、公安、乡镇等部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细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确保数据真实。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各地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四)健全报送机制。市民政局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市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要同步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并统筹建立全市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及《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4)、《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5)于715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股,电子版发至邮箱:760622583@qq.com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到公共邮箱自行下载,公共邮箱:hainanhunyin@126.com,密码:432165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3.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4.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5.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