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
时间:2016-03-19     分享到:

东方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建设健全党组学习、工作和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工作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东方市民政局党组(以下简称市民政局党组)是设在市民政局领导机构中党的领导组织,负责在本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讨论和决定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市民政局党组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树立坚定的政治理想和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工作,从全市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保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整体功能,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确保对重大事项的慎重、科学、正确决策,提高工作水平和议事质量,制定局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非领导干部、有关股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列席。
  二、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决定: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决策、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重大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三)民政局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人员编制;
  (五)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职工的培养、选拔、交流、奖惩和聘任等问题;
  (六)以民政局名义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厅部级及其以上等级的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党组学习计划;
  (八)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其他必须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出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才能举行。紧急情况下,党组成员不足半数也可以处理决定重大问题,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汇报。
  四、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五、召开党组会议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党组书记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一般会议外,研究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需提前一至二天通知党组成员。
  (二)有关股室需提交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基础上准备好相关材料,并于会前按党组成员分工分别审核、把关,报党组书记复核后列入议题,印发与会人员。
  (三)党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思考、充分准备,必要时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原则性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六、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的组织、服务和跟踪督查工作,负责向党组书记及时报告会议的落实情况。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做好记录。
  七、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在党内是平等的,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组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党组未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八、党组成员和参加党组会议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注意内外有别,凡属不应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外泄露。因向外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要作好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名。

第三章 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

为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进一步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使局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中心组是局领导班子加强理论学习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必须切实坚持,认真组织。
  二、局党组中心组由党组成员、股级干部、办公室主任组成。
  三、局党组中心组要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特别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放在首位,结合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其它有关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讨论,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市委、市政府以至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坚持个人自学、集体学习和聘请专家辅导相结合的方法。个人自学要以读原著为主,提倡勤学多思,做好笔记;集体学习要以研讨为主,畅所欲言,互相交流,集思广益。辅导报告要结合学习内容,启迪思想,开阔思路。
  五、建立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责任制。局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批中心组全年学习计划,确定每次集体学习讨论内容,主持集体学习。
  六、局党组中心组每季度集体学习一次。当月前星期五日为集体学习日。一般情况下,在学习日不得安排其它活动。中心组成员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2小时。
  七、建立中心组集体学习个人签到制度。考勤表每半年公布一次。中心组成员全年参加集体学习的时间,应不少于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二。因事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应事先向组长请假。
  八、组长要定期或不定期指定专人收集并亲自阅审每个成员的学习笔记,检查学习情况。

九、局党组中心组设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协调中心组学习有关事宜,安排中心组学习纪录,为中心组提供学习资料和理论信息,根据组长意见做好全年的学习安排,并搞好有关服务工作。
  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习要做到"三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调查研究、科学决策结合起来,与贯彻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解决民政工作的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与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锻炼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学习质量,提高局领导班子和股级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

第四章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每年48月召开,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1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民主生活会由党组成员和股级党员领导干部组成,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局党组通过纪检组多种渠道收集机关、下属单位及党内外群众对局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情况。
  (三)协助抓好机关各项制度的建设工作,努力提高机关服务水平,为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一)在市纪委和局党组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按照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民政机关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协助书记、局长继续深化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改革,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安排、物资采购等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检查机关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局各项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机关及公务员和国家行政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做到与其它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一)年初,党组专门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通过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二)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检查考核奖励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三)领导班子全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解决具体问题。
  (四)领导班子成员逐人明确责任,细化目标,对自己分管股室及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二、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执行《廉政准则》、《廉政守则》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一)领导班子及股级以上干部每年两次进行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及年度考核学习《廉政准则》、《廉政守则》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对照检查进行自查自纠。
  (二)对群众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及时提醒,进行教育,严肃处理;对纪检、监察、审计、物价、财政、组织、人事等监督部门反映或检查发现的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考核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本单位、各股室及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法案件发生。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局党风廉政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决策走群众路线,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议有具体的议事制度和办事规则。
  (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办事公开制度、公文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议事制度、考勤制度等等。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好,效果明显。
  (三)每年度开展一次廉政责任制、廉政制度执行情况分析会,并定期进行执法情况、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能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四、积极配合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法纪条规,积极配合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二)经常听取执纪执法部门对本单位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执纪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三)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和法律为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

第十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促进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领导班子成员、股级党员干部和各股室负责人。
  三、奖励。对责任人进行奖励,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根据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评出奖励对象后进行。奖励结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评选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和市委、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应予以奖励: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坚决执行《廉政准则》、《廉政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行政从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及腐败行为,在廉洁自律方面起到模范作用的;
  (三)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敢于同严重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被中央、省、市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
  (五)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显著效果的;
  (六)在党风廉政建设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五、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颁发奖品、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五个类别。
  六、奖励的对象应事先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登记表。奖励登记表应载明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受奖励的主要事迹或原因、奖励的类别和类型、局纪检组意见、局党组的意见等。
  七、奖励的报批程序和权限:
  (一)市局机关或全市民政系统直接检查或考核评出的奖励对象,由市局党组予以奖励;
  (二)需报市委、市政府或其他部门以及以上层次奖励的对象,经局党组审定批准后上报。
  八、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条规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列应进行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对违规者进行责任追究。
  九、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诫勉;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停职检查;
  (五)降、免职务;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属本制度第九条(一)、(二)项的,由局纪检组实施;属第九条(三)、(四)、(五)、(六)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十一、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实事求是,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十二、责任追究的区分: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现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单位内部股室及直属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单位出现的腐败问题已要求部门或责任人纠正未果的,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一般领导责任;
  (四)因单位决策不当或因不认真执行党的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其中单位主要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负一般领导责任;
  (五)单位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如因股室或某一单项工作造成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的一般领导责任。
  (六)各股室(单位)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或出现违纪违法的,追究股室(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
  十三、要突出抓好如下几种情况的责任追究:
  (一)本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三)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责任追究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由上级纪委或组织部门直接检查或考核发现应追究责任的责任人,由上级纪委或组织部门追究责任。
  (二)由局直接检查或考核发现应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核批准后,予以追究责任。
  十五、责任人被责任追究,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复核或申诉。
  十六、本制度由市民政局纪检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