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申办程序
社会团体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提交材料
1、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登记管理机关免费提供 );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筹备文件(带文号);
4、验资报告(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由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证明);
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书);
6、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201,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7社团负责人(秘书长以上)备案表(表1205,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8、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以上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发起人或筹备组织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提交以下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1203);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1204);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1215);
5、社团办事机构备案表(表1207);
6、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表106)。
7、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8、会员名册。
四、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团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社团机构印章备案表(表1208);
2、社团银行帐号备案表(表1210);
3、社团举办实体备案表(表1209)
五、受理费用:不收。
东方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股:联系电话 0898—25522440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持有许可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应由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构成,其名称还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许可证4、场所使用权证明;5、验资报告;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7、章程草案。
三、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受理费用:不收。
东方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股:联系电话 0898—2552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