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筹备申请书(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联名签署);
(2)《社团筹备成立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原件);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5)章程草案;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办程序:
(1)咨询: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咨询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申报材料准备等内容。
(2)申请:申请人拟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筹备成立申请。
(3)受理:申请筹备成立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筹备成立申请表必须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
(4)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5)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成立的批复
受理费用:不收。
服务电话0898—25505378。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原件);
(3)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出资人的承诺书);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负责人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7)会员花名册(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地址、电话);
(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会议议程及表决事项通过票率的结果);
(9)《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0)《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11)会费标准;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办程序:
(1)申请:筹备工作就绪后,筹备机构应在筹备期限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逾期不申请登记,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2)受理:筹备机构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成立登记申请表必须齐全,有效,方可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登记的批复,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公告。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的)
(5)登记证书正、副本;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办程序:
(1)申请: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为保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的时效性,如超过30日该社会团体仍需变更登记的,需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申请审查同意。
(2)受理:社会团体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报材料必须齐全、有效,方可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会租住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组织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登记批复。准予变更登记的,予以公告,并换发登记证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费用:不收。
服务电话0898—25505378。
(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意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书;
(3)清算报告(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并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法定注销登记表》;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会议议程及表决事项通过票率的结果);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相关财务凭证。
申办程序: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接收并审查材料→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收缴证书等材料→将注销登记材料归档,修改相应的档案信息。
受理费用:不收。
服务电话0898—25505378。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需签署);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及许可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申请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出资人的承诺书);
(7)章程草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10)会议纪要;
(11)理事、监事备案表。
申办程序:
(1)咨询: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咨询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材料准备等内容。
(2)核名:拟用名称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申请:申请人拟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单位(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成立登记申请表必须齐全、有效,方可受理。
(5)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6)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7)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颁发(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8)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公告。
受理费用:不收。
服务电话0898—25505378。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签署并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的);
(5)登记证书正、副本 ;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办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2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单位(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成立登记申请表必须齐全、有效,方可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组织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登记的批复。准予变更登记的,予以公告,并换发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费用:不收。
服务电话0898—25505378。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签署意见);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文件;
(3)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5)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还需提交不能签署意见理由的文件);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
申办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接收并审查材料→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收缴证书等材料→将注销登记材料归档,修改相应的档案信息。
(八)华侨以及居住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收养人提交材料:《收养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港澳台居住的有效证明;回大陆探亲旅行证件;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入来源证明书。
(2)送养人提交材料:送养人意见书;送养人户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被收养人提交材料:被收养人意见书;被收养人户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申办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审核。
(2)审查。局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股收到收养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表格填写。窗口工作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在登记前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发证。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解释说明理由。
受理费用:不收。
服务电话0898—25505378。
(九)国内公民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结婚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的证明;
(4)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份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证明,还要提交常住地市级以上计生部门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材料。送养人提交的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抚养人同意,并提交书面意见,与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有特殊困难的要提交村(居)委会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申办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审核。
(2)审查。局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股收到收养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表格填写。窗口工作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在登记前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发证。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解释说明理由。
受理费用:不收。
服务电话0898—25505378。
办公地点:东方市东府路市委大楼一号楼一楼
办公电话:089825539382
单位负责人:赵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