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方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和《东方市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4-18     分享到:

各普通高中学校、幼儿园,市职业技术学校:

《东方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和《东方市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东方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

         2.东方市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东方市教育局 东方市财政局  东方市民政局

                                  东方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东方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

 

为实施精准扶贫帮困,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及支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关于印发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教〔2016〕2017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琼教财〔2017〕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教育精准扶贫为原则,通过实施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和对民族教育发展的倾斜扶持机制,支持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充分发挥教育在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中的作用,落实政府对贫困家庭的帮扶责任,促进教育公平。

二、主要内容

(一)免费、补助政策的对象及内容。

1.免费政策的对象及内容。琼财教〔2016〕2017号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三类学生”,下同)学杂费。此外,对其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再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

2. 补助政策的对象及内容。琼教财〔2017〕5号规定: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东方户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三类学生”,下同)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已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普通高中学生。

(二)实施主体。

1. 琼财教〔2016〕2017号规定的免费政策的实施主体是学生所在学校及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学校隶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生所在学校具体负责。

(1)符合免费条件的,在东方市内就读且为东方户籍的,按已有政策在报名时予以免除学杂费,在东方市内就读且为非东方户籍的,通过补助予以免除学杂费,这两类人员的住宿费、教材费,由东方市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通过补助予以免除。

(2)符合免费条件的,在省内东方市外高中学校就读的,依据琼财教〔2016〕2017号文件由相应实施主体予以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

(3)符合免费条件的,在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依据当地政策由相应的实施主体组织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如当地没有出台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的,可向东方市教育局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东方市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2. 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学生户籍地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由东方市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免费及补助标准。

1. 在省内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免除学杂费,其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再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执行琼财教〔2016〕2017号规定标准,由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免费。标准为: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杂费及住宿费标准确定,免除教材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确定。对在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相应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

2. 在东方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东方户籍),免学杂费执行东方市现行标准。即:重点中学每生每年700元,普通中学每生每年500元。其中东方户籍的,按东方市现行政策予以免费;其中非东方户籍的,由东方市执行现行标准予以补助。

3. 在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当地标准予以免除免学杂费。

4. 以下4类人员补助住宿费、教材费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由东方市予以补助:

(1)在东方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少数民族“三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非东方户籍的少数民族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2)在省内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汉族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3)在省内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少数民族学生,如果其未在校内住宿且未享受免住宿费政策的,凭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不在学校住宿且未享受免住宿费政策的证明(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只需要学校证明,不需要省教育厅证明),向东方市教育局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东方市按每生每年400元补助住宿费

(4)在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如当地没有出台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的,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四)财政补助方式。

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因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并对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免除住宿费、教材费而导致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免费学生人数及相应的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标准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民办学校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免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补助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保障方式由各级财政分别保障。中央分担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80%,我市分担剩余的20%,其他补助资金由我市财政承担。由于我市已经在每年年初安排了免学杂费资金,免除了东方户籍公办高中学校建档立卡在校学生学杂费,中央下达的免学杂费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再划拨学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按照《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教财厅〔2016〕4号)及琼财教〔2016〕2017号文件规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扶贫办、残联和民政局具体负责认定,对于其中的少数民族,由户籍所在地民宗委出具意见。市残联须向市教育局提供每年已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少数民族学生名单,以免重复享受。在东方市内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非东方户籍的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如申请住宿费、教材费补助,须向学校提供所在市县残联出具的未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证明,以免重复享受。市教育局要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民宗委相关数据对接工作。各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市教育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学生人数报省教育厅。

(二)规范收费行为,落实经费责任。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市教育局、市物价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各项收费的管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普通高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2:

 

东方市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琼教财〔2017〕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教〔20162017号)要求,为加强管理,有效整合和稳妥推进两项教育惠民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阶段教育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

补助生活费:除《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每生每年750元生活补助外,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再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含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等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已获得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

(二)普通高中

1. 补助学杂费:在东方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非东方户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三类学生”,下同),由东方市按重点中学每生每年700元、普通中学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补助学杂费。

2.补助生活费:除《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的每生每年25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外,由东方市再对省内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东方户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3.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结合琼财教〔20162017号关于免住宿费、教材费经费分担的有关规定以下4类人员由东方市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

(1)在东方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非建档立卡的东方户籍少数民族“三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非东方户籍的少数民族学生(含“三类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2)在省内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汉族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3)在省内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少数民族学生(含“三类学生”),如果其未在校内住宿且未享受免住宿费政策的,凭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不在学校住宿且未享受免住宿费政策的证明(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只需要学校证明,不需要省教育厅证明),向东方市教育局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东方市按每生每年400元补助住宿费

(4)在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如当地没有出台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的,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已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补助生活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三)中等职业教育

1.补助生活费:除《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的每生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外,再对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已获得扶贫部门组织实施的“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及残联部门组织实施的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

2.补助教材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一、二年级学生按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教材费,已享受免教材费政策的不再享受。

东方市职业技术学校按现行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条  经费来源。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补助80%,我市承担剩余的20%,学前教育生活费补助及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生活费、住宿费、教材费补助所需资金由我市予以统筹安排。

第四条  受助名单的确定:

每年9月30日前,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对接,整理《东方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花名册》、《东方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花名册》、《东方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在校学生花名册》、《东方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花名册》,及时将各类人员新生计入花名册,将各类人员毕业生移除出花名册。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12日前将各组花名册下发至相关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从中整理本校(园)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名单进行再核实,发现有学生符合条件但未列入下发名单的,要及时与上级部门对接,做好信息更正和不在名单内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信息补填工作,确保不落一人。不在我市就读的东方户籍学生(幼儿)、非东方县户籍在我市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三类学生”),由其本人填表申请,经有关部门出具意见,交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和琼财教〔20162017号文件规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扶贫办、残联和民政局具体负责认定,对于其中的少数民族,由户籍所在地民宗委出具意见。

市残联须向市教育局提供每年已获得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学生名单,以免重复享受。市扶贫办须向在市教育局提供每年已获得“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的中职学生名单,以免重复享受。东方市内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非东方户籍的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如申请住宿费、教材费补助,须向学校提供所在市县残联出具的未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证明,以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办理程序:

1.东方市内的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东方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学生按学段对应领取并如实填写《补助申请表》(附表1—3),交就读学校出具意见,并持该表到户籍所在扶贫工作站出具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学校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898-25533501)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市扶贫办复核、公示,确定补助名单和项目。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学期发放至学生本人“一卡通”账户

2.在东方市外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东方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在校学生,可向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教育板块(网址:http://xxgk.hainan.gov.cn/dfxxgk/)按学段对应下载《补助申请表》(附表1—3)。学生如实填写该表,交就读学校出具意见,并持该表到户籍所在乡镇扶贫工作站出具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扶贫办核准、公示,确定补助名单和项目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学期发放至学生本人“一卡通”账户

3.在东方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非东方户籍的建档立卡家庭在校学生,由学校发放表格,或在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教育板块(网址:http://xxgk.hainan.gov.cn/dfxxgk/)下载《补助申请表》(附表3)。学生如实填写该表,交就读学校出具意见,并持该表到户籍所在乡(镇)扶贫工作站(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市县扶贫办出具意见(其中非东方户籍少数民族的还须出具市县民宗委关于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意见)后,交学校汇总、公示后,报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公示,确定补助名单和项目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学期发放至学生本人“一卡通”账户

4.在东方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非东方户籍的“三类学生”,由学校发放表格,或在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教育板块(网址:http://xxgk.hainan.gov.cn/dfxxgk/)下载《补助申请表》(附表4)。学生如实填写该表,交就读学校出具意见,并持该表到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或民政工作站、市县残联或民政局出具意见(少数民族的还须出具市县民宗委关于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意见)后,交学校汇总、公示后,报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公示,确定补助名单和项目。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学期发放至学生本人“一卡通”账户。

5.在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东方户籍的“三类学生”向东方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教育板块(网址:http://xxgk.hainan.gov.cn/dfxxgk/)下载《补助申请表》(附表4)。学生如实填写该表,交就读学校出具意见,并持该表到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或民政工作站、市县残联或民政局出具意见(少数民族的还须出具市县民宗委关于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意见)后,交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公示,确定补助名单和项目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学期发放至学生本人“一卡通”账户

根据教财厅〔2016〕4号规定,普通高中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申请有关补助,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原件给学校审核,学校存留复印件备查。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第六条  受助学生初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指定专门工作部门,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初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补助金初审工作。初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主任、普通教师和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初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补助金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市教育局将审核后的受助学生名单导入“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并组织对初次享受本补助金的学生开卡,从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当期补助金发放汇总表及补助金发放明细表报市财政局,并另外按学校生成补助金发放明细表,在上面加注市教育局的投诉电话,加盖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后,下发各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收到市教育局的补助金发放汇总申请表及补助金发放明细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以受助学生本人“一卡通”账户。

第八条  每年11月25日前,各有关学校(幼儿园)要将本实施细则补助金发放及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教育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备案。每年12月上旬,市教育局要将本市补助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各有关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申请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有关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校也要配合市教育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补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减扣补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各有关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初审工作办法,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的内容,由《东方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