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方市华侨经济区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6-23     分享到:

区属各单位:

我区相关管理制度已经区工委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制度汇编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党政办

                             2017613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

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下发的《关于围绕“三重一大”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推进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区工委应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委领导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工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并决定华侨经济区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经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审议并提出需要工委会进一步审议的重大事项;

2、区机关和各部门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研究并决定华侨经济区工委管理干部的推荐、任免、录用、奖惩、评优和后备干部人选以及农场职工的聘用、解聘等事项。

(四)研究并决定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除日常工资发放、职工正常退休等常规事项外,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及资金支付要经会议讨论决定。

(五)研究并决定华侨经济区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以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属于我区管理的单位改组改制方案。

(六)研究并决定华侨经济区的年度预算安排方案。

(七)研究并决定华侨经济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工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工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工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制度,干部任职前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由工委成员提出,报工委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工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工委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工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工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3、华侨经济区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区工委应邀请市纪委派员列席“三重一大”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工委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工委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工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工委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并对华侨经济区所辖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区纪工委应按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工委领导班子报告。

(三)党政办公室、纪工委应对工委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工委书记和工委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由党政办负责编写会议纪要,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决策的执行情况提交党政办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对未经工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组织部门报告。

(五)区工委应将各单位党组织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办、纪工委应组织专项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委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

大额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

 

为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大事项”)决策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结合《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有关规定和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和《东方市华侨经济区“三重一大”议事制度》为依据,以规范“三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健全“三大事项”决策程序为主要内容,以扩大民主、增加透明度、保证决策科学性和时效性为根本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发展,构建适应需要和严谨严密的决策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策“三大事项”,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

查,坚决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

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使“三大事项”决策更加科学

和符合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所有“三大事项”决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程序实施。

三、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区经济社会

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全区生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政策。

2、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以及区工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

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3、区管委会领导代表区管委会作的重要工作报告;需

提交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区管委会工作报告;区财务预决

算报告;区经营管理方案。

4、涉及《东方市华侨农场总体规划》的重要事项。

5、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

重大举措、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6、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可能造成环境现状重大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

7、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

和重大事故处理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8、以区管委会名义公布的对各类集体和个人的奖惩。

9、其他需要由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区管委会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

2、区管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

3、区管委会列入中央在琼投资重大项目。

4、区管委会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省、市民生实

事。

5、区管委会年度重点项目、民生实事。

6、区管委会列入省、市重点产业省、市级园区发展规划、体制创新、协调推进机制。

7、区管委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体制创新、协调推进

机制。

8、涉及区管委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

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9、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10、重大项目存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我区

单个项目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安排。主要包

括以下事项:

1、已列入年初预算和补充项目预算的大额度资金,属

于预算范围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属于预算外的,按照《东方市华侨经济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对于未列入年初预算,但年度执行中因工作需要发

生大额资金支出的,按照《东方市华侨经济区“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和《东方市华侨经济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其他经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提交区领导班子会议或

区工委会议决定的财政资金安排,由管委会主任初步审查

后,提交区领导班子会议或区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策形式

对属于“三大事项”的议题,由牵头部门按照经济区有

关规定提出并呈报区管委会,由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按照分工,通过召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或部门联席会议研究

决定;需提请区工委会议审议确定的重大事项,先由区分管

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形成意见,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审

查后提请区工委会议审议确定。其中,社会涉及面广、与职

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议题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向

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

泛听取意见,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党建工作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党建工作的领导工作机制,形成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的合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区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党建工作例会制度(以下简称党建例会)。

第一条党建例会组成人员

由区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为召集人,工委成员、各办有关领导和负责同志及各支部有关领导和负责同志为例会成员。

第二条党建例会主要职责

(一)传达、学习市委组织部关于党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办法;

(二)交流党建工作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三)了解、检查党组织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推进党建工作、落实基层党支部建设有关要求等进展情况;

(四)通过定期调研考评,研究分析区工委和各队党组织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情况以及围绕发展、履行职能、贯彻落实区工委工作部署和作风建设、工作实绩及队伍形象等方面情况;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六)向区工委报告研究分析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党建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对党建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党建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协调党建例会的议题及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安排会议议程,做好会议记录;

(四)承办、督办党建例会议定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

(五)负责与成员的日常联络和沟通;

(六)承办党建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党建例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党建例会工作程序

(一)党建例会由总召集人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党建例会的议题由例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提出,报总召集人审定;

(三)提交党建例会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由例会办公室在会前征求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四)党建例会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由例会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建例会总召集人签发。

党建例会制度的实施和调研分析评价的落实,都必须做到作风深入、分析全面、工作扎实、务求实效。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与管理,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全区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筹安排;

(二)党政办要在确保急难险重等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再考虑安排其他公务用车;

(三)车辆因公出差,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负责制,驾驶员不得随意调换车辆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责任自负。

(五)非工作时间车辆停驶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否则,车辆出现损坏或丢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

(六)驾驶员没有经过党政办同意,擅自开车外出,除给予严厉批评外,按租用同类车辆价格补交外出里程费用,由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由驾驶员个人全部承担,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七)严禁公车私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由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并做好登记备查,用车费用一律由用车人负责。

(八)如因工作需要又无车辆安排时,用车人填写租车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及党政办审批,通过审批后可自行租车,根据实际路程给予油料补贴。

二、车辆维修管理

(一)公务车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由党政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车辆需要维修时,由司机向党政办主任报告,确定维修项目,估算维修费用后,由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司机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维修结束后由司机与维修点履行签字手续并开具维修清单交党政办审核。

(三)维修费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后再由党政办和维修点结账,司机不与维修点发生经济往来。

(四)外出途中需维修车辆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回来后司机向党政办主任说明维修项目,由出车领导签字后按程序报销。

三、公务用车油料供给

(一)公务用车一般情况下实行每月定量供给用油,计人民币10000元。其中:琼D6AD58每月定量3000元、琼D67282每月定量3000元、琼D6AB68每月定量4000元。

(二)每月初由党政办将油料费打进指定油卡,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司机需要加油时向党政办领取油卡,加油后应及时归还。

(三)因特殊情况使用车频繁,导致当月油量不足时,由司机提出,党政办核实,可酌情追加油量,反之,因维修等原因而使给油量剩余的,下月可酌情减少。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区公务接待工作,保持廉洁、务实、勤俭、节约的良好工作作风,现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三十八条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接待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接待范围

(一)因工作关系到我区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

(二)因业务需要到访的兄弟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

(三)因发展需要到我区考察洽谈的客商。

(四)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客人,但因私人关系来访的,不能公款接待。

三、接待程序

(一)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按照先请示后接待的原则统一安排。各位区领导和各办公室接到来客通知后,要及时与党政办联系,经党政办请示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二)未经区主要领导同意,由个人擅自做主产生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接待标准

(一)宴请标准:要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既热情周到,又做到不铺张、不浪费,就餐标准由党政办根据来宾级别按有关规定安排,以工作餐为主。同时,接待要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其他各办领导和办公室人员不属对口的,一般不参加接待。

(二)陪餐人数:为压缩开支,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论是上级还是其他单位来人,都要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区领导指派,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来宾人数的1/3

(三)住宿:外地来的来宾确需住宿的,经区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五、接待要求

(一)对接待范围内的客人,要尊重其生活习惯,确保安全卫生,突出地方风味。

(二)党政办在接待工作中,要自觉遵守接待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准确把握接待规格。

(三)原则上中午接待一律不准喝酒,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上酒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六、接待费报销

(一)在市区酒店、宾馆接待的,由党政办与酒店、宾馆对接做好来宾登记明细表,报主要领导审核后办理清算付款;

(二)在本地接待的,每次由党政办和接待的酒(饭)店结算,并由当事接待的分管领导或五大办主任在接待明细表上签名确认,再由接待的酒(饭)店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销清单,由当事对口分管领导签名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三)全区所有接待的餐饮费用报销,须附《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公务接待审批单》、原始签字单、餐饮发票,履行“三单合一”报销手续。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杜绝不合理开支,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如有业务收入,要及时交财会人员入账,不得设小金库。

三、业务支出必须有计划安排,量入而出,先安排经费后办事,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四、报销单据必须有财务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区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旅差费的报销标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农场结合实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旅差费的报销须附上《出差审批表》,先由各办主任核定,再由财会人员核实,分管领导签名,交区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经费报销实行联签制,即经手人、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区主要领导联合审阅签名。大额资金拨付(5万元以上),须经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七、财务人员领取现金要填写《领取现金审批表》,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再经区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过后补办相关手续。财务库存备用金限额5万元,最高超不过10万元。

八、业务往来应以转账为主,如非必要,一般不以现金收付。财务人员要将农场账号及单位全称告知交款人。由其自行到银行将款项存入本单位账户,再将银行存款凭条交财务入账;业务支付均以转账方式支付。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以现金支付的,须在征得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

九、经济区水费、卫生费收缴的现金,各部门收款人应及时上交财务,财务要当天存入农场账户。

十、财会人员每月要按时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开支情况,要坚持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开支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付不合理的开支。

十一、财务人员要及时记账。出纳每月10日前要把上个月的银行及现金账记好,交由会计出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区主要领导说明。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济区基本建设的经营、财务管理,规范采购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采购工作效率,使之更好的为经济区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区的物资采购原则上由党政办负责,采购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采购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经济区的各种管理制度、采购管理流程,本着服务经济区建设的宗旨,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属于办公用品及其他日常用品的采购,如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党政办根据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

(三)属于生产用品的采购,如肥料、柴油、硫磺粉、割胶用具等的采购,由经济发展办根据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经济发展办负责采购。

(四)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五)区财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所有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监督,保证经济区所有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党政办负责对采购计划的审批,确保采购行为的合理和采购资金的落实。

(六)收集经济区建设所需的物资、设备采购需求,编制各期采购计划,上报区主要领导审批并执行。

(七)按时完成各期采购计划和零星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为全区建设提供采购服务,并就供应的物资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价格、交货期等要素及时上报区主要领导掌握。

(八)积极向领导提供大宗物资采购合理化建议。

(九)采购合同的签订:初步确定供应商和待采购物资、设备的市场价格后,党政办应及时组织和相关供应商开展关于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谈判,签订采购意向合同、协议。并将采购合同、协议以及采购计划报区领导审核,确认其合法、经济后,再签字许可,最后与相关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协议。

(十)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原则和注意事项:自主、自愿,平等协商是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基本原则。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注意事项为:合同、协议的条款、内容以及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合同、协议的规定必须符合经济区的利益,或与经济区的利益没有抵触。合同、协议的履行条件及履行方式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不确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纠纷。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的行政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内容

(一)按时上下班情况。

(二)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考勤的事项。

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按下列权限、情况报批:

(一)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1天)由本办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3天)由主要领导批准。

(二)班子成员副职请假一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如因事外出半天,应及时通知党政办公室。

(三)我区各办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和各村(队)的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向我区主要领导报批。

(四)我区主要领导请假程序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人员请假,应当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请假的,可委托家属或同事代为请假,事后本人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对因公出差、下队人员,若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或口头代假,但必须向本办公室说明去什么地方办什么事,本办公室做好请假登记,并进行跟踪调查,如不属实则视为旷工。

《请假条》应当在离开岗位前送党政办公室备存;假期满后应当按时上班,并在假期满后三天内到党政办公室销假。凡不销假,一律视为超假;不按时返回单位、无故超假者,视为旷工。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及上级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党政办公室设立指纹考勤系统。上下班记勤,以本人亲自签到为准,不许别人代签。上下班记录情况由党政办公室专人收集,月底核准,送区领导审阅,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工作人员不按时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达30分钟以上,记缺勤半天;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当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30天,下同),或病假超过2个月,或事假超过30天,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涉及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有事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分管领导不在,由党政办公室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不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当无故缺勤论处。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有在外吃早餐、喝茶、打麻将、打扑克、下棋或在办公室利用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条我区下属单位和各村(队)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公休假及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一)各办、队和区属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必须经区党政班子研究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公章;

(二)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区印章由党政办落实专人保管,各办、队、区临时机构的印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专人外出,由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

(二)印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三)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

1、使用区工委印章,必须经工委书记同意并签名;

2、使用管委会(农场)印章,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场长)同意并签名,分管领导有权批准其管辖范围内事务的印章的使用。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再由区主任签发后方可用印:

1)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除个人建房外;

2)用地指标调拨、用地性质的变更;

3)涉及政策性减负的各类申请、报告;

4)各类政府性合同、协议。

3、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4、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二)使用工委、管委会(农场)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党政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工委书记、主任(场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

(三)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四)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分管领导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名批准。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反映。

(五)印章的使用范围

1、工委印章的使用

1)以工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工委名义上报的各种审批表、报表;

3)开具工委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

4)工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2、管委会(农场)印章的使用

1)以管委会(农场)名义制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等;

2)以管委会(农场)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3)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

4)以管委会(农场)名义颁发的各类奖杯、证书、聘书、证件;

5)以管委会(农场)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

6)以管委会(农场)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

7)其他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3、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与下属单位、村(居)、企业等签订各类责任书(状);(2)需加盖领导个人印章的文件、报表等;

3)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

4、部门印章的使用

1)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上报的文件资料,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2)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出具的平行和下行文件,如:函、通知等;

3)部门或临时机构常规性用章。

(六)工委、管委会(农场)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工委、管委会(农场)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2、以工委、管委会(农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常规性的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3、以管委会(农场)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由经办部门出具意见,管委会主任(场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4、有关证明等用印,由业务部门提供充足的证据,经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办理用印;

5、凡以管委会(农场)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由管委会主任(场长)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6、开具党政各类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书面批准手续;

7、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七)所有用印都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连同所需用印文件一起递交印章保管人员申请用印,班子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无需在用印申请单上再行签字,但必须将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留存(如不能在用印申请单后附的,需写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留存,需在用印申请单上注明)。用印申请单进行流水编号,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备查。

(八)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印章的停用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的印章停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并将破损印章交回以便更换新印章。

(三)遇有特殊情况,区工委、管委会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五、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