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8-03-29     分享到:

广大市民:  

为加强做好大气污染和噪声防治工作,降低清明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东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7年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7299号)等有关规定,东方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清明节期间(45日至7日)城区主要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市内辖区,其他地区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限

  20184547日期间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八所主城区范围内。区域范围东至高速路段、西至海边段、南至罗带河段、北至北黎河段。

  (二)全市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可以燃放贰仟头以下(含贰仟头)的爆竹)。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公园、商场、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文物保护单位、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单位、电力、通讯线路等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内。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四、禁燃区域外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五、法律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节日氛围。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