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事指南
时间:2016-03-29     分享到: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办理依据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办理对象 

海南省常住户口居民、省外户籍人员(仅限商务签注) 

  

办理地点 

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条件 

1、旅游。个人旅游:目前我省海口市常住居民可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团队旅游我省除海口市以外的其余市县常住居民可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签注。 

2、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3、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 

4、其它。(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5、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按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校验本人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4、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方式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申请: 

1、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内地居民按照本规范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首次办证5个工作日。 

有无审批资格的申请人再次申请纸质港澳签注的,海口、三亚、洋浦三地立等可取,其余市县受理的,选择省厅取证,立等可取,选择受理地取证的,3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电子港澳签注的,全省立等可取。 

没有无审批资格的申请人再次申请纸质或电子港澳签注,海口、三亚、洋浦三地3个工作日,其余市县受理的,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有效签注20元,二次有效签注40元,短期(不超过1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1年以上(不含1年)2年以下(含2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长期(3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公改价格[2005]77号} 

各受理点 

联系电话 

详见“海南省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表格下载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国家报备人员) 

(表格下载详见 “海南省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监督及查询电话 

0898- 6855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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